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我区特色鲜明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和《福建省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登记,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创新资源共享等业务的各类科技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加快我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年度科技预算中统筹拨付,设立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我区自建或共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等研发机构,对经我区评估认定的独立法人性质研发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性质研发组织,根据其注册资本、研发投入、运行绩效等情况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四条 积极鼓励我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100%资金配套支持。

第五条 以产业需求拉动、技术应用为导向,培育一批技术转移中心、虚拟研究院、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经我区评估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根据其业务性质、公共服务水平等,一次性最高给予3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六条 支持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对接转化一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对我区企业购买转化落地的成果采取阶梯式资助: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交易额10%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单项交易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交易额10%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项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予以补助。申请补助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在市级政府以上批准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七条 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重点和行业布局,支持一批具有产业指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互联网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科技类创新创业平台,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和经营的场地,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培训、市场推广等孵化创业服务。对我区新认定为区级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相应给予5~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新建用房每平方米200元、上限100万元,改扩建用房每平方米100元、上限5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我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部委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省直部门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我区直部门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配套15万元、10万元、8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

第九条 组织举办“岚台科技创新论坛”,构建我区科技发展智库,促进岚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对申请在我区举办的科技型创新创业论坛、技术培训与交流、专题学术研讨会等各类会议,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会务补助。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纳入区级管理的科技创新平台须于每年度12月前报送本年度平台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并开展两年一次的平台运行绩效评估工作,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淘汰,对运行良好的区级平台,根据其业务性质、总体业绩与公共服务能力等情况,择优每年予以5~1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大力引进台湾地区的先进技术、成果、专利等创新要素在我区落地转化,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我区落地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本规定150%配套奖补。鼓励境内外机构在我区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我区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给予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补助和奖励经费,仅用于平台建设与发展。各类科技组织机构对获得奖补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定期对相关组织机构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社会事业局另行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