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8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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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6〕98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平潭海关,平潭检验检疫局,平潭国税局,人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区属公司: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4月5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潭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和平潭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的函》(发改高技〔2015〕23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扶持对象类型:

1.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运营及开展跨境电商活动的传统外贸企业等。

2.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包括提供关、检、汇、税代理服务及仓储、物流、金融等综合服务的配套企业以及为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代理收发货的综合服务企业等。

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包括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含孵化器)、公共监管中心等运营主体,电商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以及跨境电商培训机构等。

(三)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须纳入平潭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入驻海峡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予以奖补:

(一)对于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第一年予以免租金,第二、三年减按租金标准(暂定为35元/㎡,下同)的40%收取租金。对电子商务年进出口额超过1万元/㎡的,第二、三年已收取的租金予以全额返还奖励。

(二)对于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第一年予以免租金,第二、三年减按20%收取租金。

(三)对于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予以三年免租金。其中电商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以及跨境电商培训机构等免租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四)对园区内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或分销平台,给予分类分档补助:对区内

台资电商企业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区内其他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使用平潭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予以奖补:

(一) 对进出口规模位居区内前十名且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海关统计的企业进出口交易数据给予1.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服务省内外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档奖励。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提供免费平台服务期间,平台年度交易额超过3亿元的,给予200万元运营补贴。

第六条  对跨境电商仓储费用予以奖补:

(一)对海关正式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场所申请验收主体80万元补贴。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对自主建设(租赁)经营单项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年度收发货值或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50%择优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经省级认定符合在台湾地区设立或租赁集货仓条件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追加50%补助。

(三)按照跨境电商一般进出口3元/件、保税进口5元/件标准给予仓内运营主体操作处理费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一年。

第七条  对跨境电商物流费用予以奖补:

(一)对跨境电商经由省内其他口岸转关的实际运输费用给予补贴,其中对通过长乐国际机场转关至我区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柜不高于2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通过江阴港转关至我区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的,按每柜不高于18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拓建经由台湾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通道,对经台北空港中转并从平潭口岸进出的跨境电商一般进出口商品给予不高于5元/公斤补助,对经两岸海运往来的跨境电商一般进出口商品给予不高于3元/公斤补助。每件补贴不超过3公斤,每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平潭口岸首次进口备案商品的,按实际发生检验检测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运营企业予以奖补:对用于开展进口商品直销、跨境电商和保税展示业务,单个项目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且开业后6个月内实际运营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的平台项目,对其展示或交易面积给予200元/㎡的开办补助,并予以2年的运营补助:第一年给予每月40元/㎡的补助;第二年给予每个月32元/㎡的补助。对2016年9月30日前开业的项目,以上两项补助按100%兑现;对2016年10月1日后开业的项目,以上两项补助按80%兑现。对平台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50%择优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以上所称单个项目面积是指连续区域的面积,其中:同一楼层的必须是连续区域,不同楼层的必须是上下连续楼层,且区域之间形成整体布局。展示或交易面积是指经营完税进口商品的商场或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的商品陈列展示场所,可包含少量服务于消费者的收银台、试衣间等附属场所,但不包括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区域。

第三章   政策兑现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财政安排区跨境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本规定所扶持对象的奖补。2016年度安排区级专项资金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区跨境办负责组织企业申报,按年度考核项目于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其他项目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政策兑现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岚综实管综〔2016〕31号)相关规定实施,由申请单位向区行政审批局优惠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区行政审批局收件后转区跨境办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办结,并将审批结果转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追回专项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置。

第十四条  区财政金融局、区跨境办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保证专项资金符合规定用途。有关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省级及我区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生效,试行3年。《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岚综管办〔2015〕18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编辑: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