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8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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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4〕58 号

平潭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激励台湾人才来岚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努力打造独具特色、充满活力的两岸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根据中央、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扶持。设立创业启动专项资金,根据准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评审认定(下同),给予300 万元以内创业启动资金补助。

二、创业贷款贴息扶持。根据准入项目的投资规模,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以内、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的贷款贴息。

三、创业场所租金优惠。根据准入项目的经营性质和产业分类,给予不超过五年、500 平方米以内经营场所免租金优惠。

四、鼓励设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中心。对各类实验室、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按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等,给予200 万元以内的奖励;对经授牌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工作站,给予50 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同时给予不超过五年、300 平方米以内经营场所免租金优惠。

五、支持台湾地区行业公会、社会团体等服务组织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机构规模,给予免费使用200 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对推荐和组织台湾人才到创业园创业的,按实际入园项目和规模给予相应奖励。

六、其它。入驻创业园的个人、企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对应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实验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符合多项同一性质优惠政策的,可择优享受。

本政策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实验区管委会适时发布。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