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20条对台特色措施

发布时间:2018-03-28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1. 支持台资在区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服务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可参照内资企业同等条件。

2. 特许台湾航运企业在平潭设计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

3. 支持台湾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已在福建省设立分行后,该分行可以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提出在平潭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4. 推动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区内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5. 推动台湾地区银行在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推动台资银行业总行向区内企业和项目直接发放人民币贷款。

6. 推动在区内设立台资独资职业介绍所和人才中介机构。

7.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对台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8. 推动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放宽其营业范围。

9. 聘用台湾专业人才在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科研所等机构任职。

10. 推动台湾建筑、规划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区内已合作方式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11. 完善跨境电子公共平台功能,争取实现与台湾关贸网络等其他平台的对接。

12. 对在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销售的原产于台湾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入境报检时免予提供标签样张。对进入平潭对台小额贸易交易市场的进口台湾水果,免验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即可上架销售。

13. 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范围内设立外币兑换机构。

14. 开展两岸货物通关方面合作。对平潭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货物以及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对进口台湾食品农产品,积极探索采信台湾方面的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渔船自捕水产品管理的做法,申报时可以免予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15. 经风险评估合格的台湾熟制品肉类产品可从平潭口岸进口。

16. 开展两岸货物原产地证书核查等方面合作。简化ECFA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

17. 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拓展业务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为台湾投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8. 优化从平潭口岸进口的来自台湾地区的水生动物的检疫审批程序,进口台湾部分营养素补充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医疗器械、中药材的管理程序。

19. 落实台湾车辆在闽台之间便利进出政策,率先试点台车入闽。

20. 为符合条件的大陆居民在平潭异地办理赴台湾旅游出入境业务。

编辑: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