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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贵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需要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作者:王贵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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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全球化的趋势,是全球化的产物,自提出至今7年来,渐次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联合国第71届大会通过决议,欢迎“一带一路”倡议,敦促国际社会为确保“一带一路”倡议等发展举措“得到充分实施”提供“所需的安全环境”。该决议获193个会员国一致同意。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呼吁通过“一带一路”建设等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现在无论是亚洲、欧洲、非洲还是拉丁美洲的国家均纷纷表示希望加入这一跨世纪工程。这使得最初的沿古丝绸之路发展经济合作带和构建海上丝绸之路的设想得以扩大,从而涵盖世界上所有可能参加的国家,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工程。

然而对于长期以西方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秩序而言,“一带一路”的横空出世,还是让许多人不适应,实施上也会遇到困难。世贸组织在“美国虾和虾产品案”中指出,诚实信用原则系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所有国家均应诚实地履行条约义务,均不可滥用权利或因主张某项权利而损害条约的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庭也历来视诚实信用为规范当事方关系的至高无上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当事方诚实并公正地对待对方,诚实地说明己方的目的与动机,且不得以非公平的手段取得利益。”近年来,美国挑起的贸易摩擦以“美国优先”的私利为政策诉求采取单边行动,为了一己之利而削弱多边贸易机制功能,试图在世界主要贸易大国间建立起符合美国要求的双边机制。美国对贸易伙伴任意增收关税,明显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包括世贸组织下的义务,对全球治理的秩序构成严重挑战。当大国、强国不讲信用时,其他国家亦会起而效仿或采取措施应对之。这种循环势必对国际法原则造成灾难性的破坏,甚至会使得早已被文明社会所唾弃的“丛林法则”有死灰复燃的风险,从而危害全球治理的秩序。作为全球化结果的“一带一路”倡议亦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如何弘扬、深化法治精神,使“信者吾信之”成为国际社会信奉的原则当为“一带一路”参与国的责任,因此,如何将诚信原则贯穿“一带一路”是当前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地域广泛、跨境经贸关系复杂多样,现有国际制度无法满足其需要。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必须对现有制度有所改进、有所完善、有所提高,从而形成一套能反映参与国文化和习惯的新制度。任何制度的话语权都最终体现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设计和运作。故与“一带一路”相关的新制度应以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为发端。

此外,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企业、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进入其他国家后应受到何种待遇,当地政府不按照规定行事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需有一套规则加以规范。这便是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实体规范,即“一带一路”多边协议范本。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必然是先双边、后小范围的多边,进而大范围的多边合作模式。其终极合作模式势必先沿“一带”和“一路”形成两个自由贸易区,最终是两个自由贸易区再进而合并为一个统一的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多边协议范本》的起草就是为了先行确定一套规则,作为各国相互间签订经贸协议的蓝图、范本,为将来形成统一的自由贸易协定奠定基础。因此,《“一带一路”多边协议范本》必须反映“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和法律习惯,从而得到这些国家的普遍认可。该范本可以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最新的理论和实务发展为基础,以“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文化为背景,以体现公平、公正、透明度等原则为核心价值,以服务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可持续性发展为主要内容。

(原标题: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呼唤制度创新)

委员名片:

王贵国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一带一路国际研究院(香港)院长。美国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国家特聘专家、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比较法国际(海牙)科学院名誉院士;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委员;香港世贸组织研究中心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王贵国常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研究,主持《“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法律供给机制研究》等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出版《国际贸易法律秩序》、《国际货币金融法》、《“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精要》中英文版等20余部专著和多部其他著作。

“一带一路”倡议所覆盖的领域仍主要集中在对外承包工程和能源资源开发、高铁、核电、特高压等装备制造领域,未来要推动5G、风电制造等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一定要打品质和环保牌,坚持绿色安全发展观,推动国际化经营向中高端发展。

编辑: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