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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自贸港实行“零关税”并非简单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0-06-1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邬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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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一大创新之处在于提出“零关税”的税收制度。

方案明确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可见,“零关税”的实质是“进口环节税制为零”。

从13世纪的马赛自由贸易区出现以来,全世界约有3500个自由贸易区,分布在135个国家和地区,其法律名称各异,如自由区、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自由贸易港区、自由边境区、保税港区等。

世界海关合作理事会曾统一规定:自由区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予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税制体系,在原有自由贸易区内,虽可暂时免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收,但并不免征区内产生的增值税等各项其他属于“国境之内”的税收。此次“零关税”带动的税制简并、税率降低,将直接大幅降低投资、贸易、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强自贸港区的国际竞争力,为实现货物进出自由、投资自由、人员流动自由消除了税收障碍。

不过,“零关税”创新并非简单的税收优惠,与之相匹配的是自贸港区的整体财税制度改革。

一个是直接税税负降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例如,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等等。

另一个是税种结构性改革,包括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总体目标是使自贸港区税负水平明显降低。

税种调整、兼并势必涉及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为此,方案明确要求建立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的制度体系。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并授权海南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自主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者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邬展霞)

(原标题:自贸港实行“零关税”并非简单的税收优惠)

编辑: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