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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期“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箭在弦上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作者:原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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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带一路”的韧性与希望

新冠疫情爆发后,世界贸易、投资、金融均遭受重创。世界银行在最新的《全球经济展望》报告中将全球经济增长率预测下调至-5.2%。此外,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全年国际贸易额将下降约三分之一,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国际直接投资将下降40%。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一季度的暂时性困难后迅速回暖,主要指标跌幅显著收缩并逐渐恢复正增长。6月份中国进出口贸易总值同比增长1.5%,1-6月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同比下降4.3%,降幅较1-5月收缩1%。受疫情海外传播影响,对外经贸面临压力较大。

面对全球经济的高度不确定性,“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展现出了极强的韧性。1-6月中国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81.2亿美元,同比增长达19.4%。对沿线国家进出口共计4.2万亿元,降幅较进出口总体低2.3%。上半年中欧班列开行量同比增长36%,已连续4个月创新高,为保障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携手抗击疫情和推动项目正常运转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沿线各国疫情逐步受到控制,后疫情时期“一带一路”发展前景积极。各国未来急需通过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方式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复苏。其次,“一带一路”倡议将帮助完善沿线国家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健康丝绸之路”。最后,沿线国家依托“一带一路”及时开展的相互医疗援助,增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可度,未来项目开展面临的阻碍将减少。

02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问题

不可否认,“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政治稳定性差、营商环境有待加强,导致中国投资者更易遇到投资争端。社科院王永中等人的研究发现,“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风险虽与整体对外投资风险持平,但波动性更大,在06-07年、以及12-14年投资风险更高。

“一带一路”倡议缺乏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主要依托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处理投资争端。其问题有:一是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职能对沿线国家覆盖不足。据统计,ICSID成立以来受理的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案件仅占22.10%。在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55个BIT中,只有14个借岔路口条款(给予外国投资者争端解决选择权的条款)申明了ICSID的投资争端管辖权。

二是协议条款滞后。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BIT多诞生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彼时中国作为资本净流入国,更关注政府对投资争端的规制权,条款设定较为模糊。随着2016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首次超过利用外资,企业走出去中的利益保护问题渐显。东道国国内救济难以充分保障企业权益,而外交保护碍于两国长期合作关系难以干涉。因此,我们需要一套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促进资本流动。

后疫情时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或将上升。一方面各国政府可能出于保护国内企业和就业的需要收紧外资政策。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政府应对疫情不力造成政权更迭风险升高,外资政策可能急剧转向。这将导致沿线投资争端增加,因此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紧迫性。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打造调解、仲裁、诉讼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次改革体现了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建立起公开公正高效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但并未涉及投资争端解决领域。

03应对策略

一、推动双边投资协定签订和升级

目前,中国已同“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的56个签订了BIT。针对协定条款滞后问题,我们应加快签订新协定和升级议定书,明确ICSID对投资仲裁的管辖权。同时还应重视协定中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利润转移、国有化等问题的规定,从源头上厘清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权利义务,帮助减少争端的发生。

二、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CSDBRI)

投资争端既区别于普通商事争端,同时二者亦在合同执行、补偿诉求、利益平衡等方面相通。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集中处理商事和投资争议,实现短期资本收益和长期合作关系的平衡。中心建设应以“一带一路”国际多边合作平台为基础,依托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组织资源。中心提供以磋商和调解为主,包含调停、仲裁和执行保障五位一体的功能体系。

三、探索建设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投资法庭制度体系

针对传统ISDS在上诉机制、透明度、仲裁员公正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欧盟率先提出投资法庭制度(ICS)改革方案,在仲裁事项范围、透明度、仲裁法官公正性、成本费用、滥诉异议机制、上诉机制六大方面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平与效率间取得了更佳的平衡点。

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等国出于对主权丧失的担忧,直接退出了《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巴西对BIT持抵制态度;新西兰等国则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态度保守。因此,我们可以着手建立一个符合沿线投资环境特点的投资法庭,以第三国胜任国民担任仲裁主法官、争端两方所在国仲裁员人数对等,辅以高效的制度安排,缓解沿线国家担忧。该制度将帮助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提升中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四、加强风险监测和金融保障

双边投资协定谈判需要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耗时漫长。因此中资企业仍需做好应对风险准备。应及时关注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疫情和对华外交关系的动态,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建议商务部牵头,以大数据、AI技术为基础,整合驻外使馆经商机构、海外中资商协会和重点国有企业,吸纳专业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外部资源,搭建“一带一路”投资风险预警平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中国信保要发挥好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保障作用,把对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拉动作用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在保险渗透率、赔付效率、险种类别、中小投资者参保意识等方面多下功夫。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险资服务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结构升级需要。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应建立与中国信保的沟通协调机制,把中信保的追偿权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当中,促进对外投资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04结语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将帮助“一带一路”倡议在后疫情时代加速发展,也有望成为国际经贸规则改革的样板,服务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国内高质量发展大局。

“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成为未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平衡的天平,帮助“一带一路”成为“南南合作”的典范。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航运经济与管理学院)

编辑:林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