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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护航

发布时间:2018-01-3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程诚 陈晓晨 何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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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23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强调了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重要性:“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将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尤其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将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提供从诉讼、仲裁到调解的国际司法服务。笔者认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只是“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该机制从建立到完善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自2013年提出以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全世界很多国家的响应,项目合作正在快速推进,在基础设施、能源、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都有深入的合作。然而,这必然带来一个问题:商事与民事争端也在增加,法律风险上升。解决法律问题的难度在于,“一带一路”跨越了几大法律系统,既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有海洋法系的国家,还有伊斯兰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现有解决争端的机制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现实需要。

在很多地方,无论是诉讼手段还是非诉讼的仲裁调解方式,都成本高昂。而且,中资企业国际化时间较短,对游戏规则还不够熟悉,在一些案例中造成了巨大损失。例如,中国平安公司曾向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提出仲裁请求,指控比利时政府的干预行为使自身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比利时政府对公司做出合理的赔偿。2015年,仲裁庭裁决驳回了中国平安的所有指控。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国、“一带一路”快速推进,中国的贸易伙伴——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希望建立起新的、更加透明、公正与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从而维护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成本。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对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梳理,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重要规律:目前大多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都是依托于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权威建立起来,并最终建立机构。

现有较为成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世界银行(WB)框架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ICC)下属的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等。在争端解决领域最具权威的国际条约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由于“一带一路”国家间在法律制度上的巨大差异和高昂的司法成本,现有机制无法高效地提供争端解决服务。但另一方面,它们也为中国建设“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重要思路。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中国责无旁贷。而依托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建立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一思路,为中国提供了重要借鉴。

综合普遍规律、国际经验和“一带一路”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建设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最终引导各国选择中国作为“最终仲裁地”。

第一,以中国主导性较强的国际组织和机构为依托,如上海合作组织(SCO)、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新开发银行(NDB)等。以亚投行为例,从2015年成立至今,已经有80多个成员国和地区,为“一带一路”有关项目的建设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应与亚投行各成员一起研究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在仲裁执行方面,亚投行可以通过限制发放贷款等方式,保证有关仲裁的执行,将争端解决机制嵌入到亚投行合作机制内部,以此为依托,大力推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建设。

第二,在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BITs)、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强调仲裁调解机制的重要性。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已经有7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方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有11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笔者认为,在这些双边协议中应明确仲裁调解机制,这将会大力推进有关机制的建立与公信力的提升。

第三,不断拓展中国国内的仲裁与调解机构的能力与职权,提高国内仲裁与调解机构的国际化水平。目前,我国已建立了逾250家仲裁机构,但能力参差不齐,职权也不尽相同。中国应该建立更多具备能力的国际仲裁中心,并鼓励有能力的仲裁机构扩权到国际民商事争端,从政策层面引导仲裁机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形成有利于参与国际仲裁市场竞争的制度安排,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推动仲裁机构加强能力建设。

第四,加强仲裁调解机构的人才培养。人才对于争端解决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现在人才是个瓶颈。一方面,要挖掘现有人才潜力。另一方面,必须要着眼长远,从高等教育做起,依托国内法学高校和高校法学院系开展对国际仲裁法律的教育,鼓励法学与经济学、金融学、国际关系学建立跨学科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大学生的国际视野,积极鼓励中国学生前往国内外仲裁机构实习,为最终建立一整套体系夯实人才基础。

第五,以国内的自贸区为依托,吸引“一带一路”有关国家选择中国作为国际仲裁地。截止到2017年,我国已经建立了11个自由贸易区,这些自贸区可以成为国际性仲裁机构入驻的试点。2015年4月,上海自贸区扩区之际,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深化改革方案中指出,“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上海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建立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201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入驻上海自贸区。同样是2016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扩权,职权包括了解决一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国际争端,具备了对接粤港澳合作、辐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潜力。2017年,陕西自贸区挂牌,具备了深化西部大开发、辐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潜力。最后,北京作为“一带一路”国际交往中心,也理应承担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与机构的重要职能。

推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最终要靠不断提高中国商事法庭的国际公信力。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家和境外当事人选择将我国作为“最终仲裁地”,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程诚,人大重阳国际研究部主任、研究员陈晓晨,人大重阳实习生何泉霖。)

(原标题:建立争端解决机制为“一带一路”护航


编辑:王沥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