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8-08-07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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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福州市的海丝史迹范围,对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福州市的海丝史迹包括: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条例强调,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或修缮海丝史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50万元罚款。而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示上张贴、涂污、刻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福州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编辑:王沥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