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设禁令 监管严防险企海外融资变相骗汇

发布时间:2018-02-13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张弛 白杨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外投资快速增长。在境外投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不过,保险机构在通过内保外贷拓展境外投资资金来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2月12日,保监会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发文规范险企海外融资寻求项目,严防资产海外转移、变相骗汇等风险。

保监会设禁令

保监会与外管局2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行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谓内保外贷,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在分析人士看来,境外公司需要资金时,较难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同时也限于外汇管制,无法直接向境内金融机构贷款。这时便需要境内的公司向境内金融机构做出担保,境内金融机构开出保函并发给境外金融机构,当境外金融机构收到保函时,便可以向境外公司发放贷款。

与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相比,《通知》不仅明确了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的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还在业务开展形式、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监管方面,《通知》新增事前报告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另外,《通知》还要求专款专用,明令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禁止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等行为。

内保外贷隐含风险

尽管内保外贷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是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甚至涉及非法转移资产等问题。

有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是中国资本海外投资最活跃的一年。2016年全年披露的海外投资及并购交易达438笔,累计资金高达2158亿美元(约合1.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15年增长148%,而其中就不乏一些保险机构的投资,有业内人士指出,在海外投资高速增长的,不排除会有暗度陈仓、转移资产的情况。

此前,在2018年初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专题培训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针对个别激进险企指出了十大问题,其中就包括,有的公司激进经营和高风险偏好,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脱离保险保障功能;个别公司非理性举牌和大肆跨境并购;有的公司将保险资金投向层层嵌套产品,放大杠杆,形成资金池,底层资产不清,具体投向模糊;有的公司对财务投资和控股投资认识不清,不顾保险资金运用规律,为实现控制权不惜成本、不计代价;有的公司守法合规意识淡漠,打“政策擦边球”,甚至违规投资等。

陈文辉指出,当前及以后一段时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持高管和机构双罚;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强化境外投资监管;规范内保外贷行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分类监管和差异监管;加强投资能力牌照管理;切实防范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向地方政府融资;持续推进信息披露监管和内部控制监管。

设硬指标防风险

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通知》也提出了多项硬性指标要求。首先要求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通过专用账户委托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境外投资托管人须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实施投资运作监督。

另外,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也要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从具体指标来看,《通知》中规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在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方面,通知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切实强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报告和评估监管机制,加强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性监管,促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保监会设禁令 监管严防险企海外融资变相骗汇

编辑:王沥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