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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3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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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发〔201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抓住用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特别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战略、北京携手张家口举办2022冬奥会等重大历史机遇,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地聚集国内外优质资源、先进要素、高端人才,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走出一条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投向重点领域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及相关领域。全面落实国家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实行应放尽放、非禁即入。制定全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引导外资积极投向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实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环境支撑区“三区一基地”建设。

鼓励外资投向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特种机器人等新兴产业集群以及环京津休闲旅游、健康养老、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

引导外资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传统产业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钢铁行业重点引进先进冶炼技术和工艺,开发高端冶金材料,提升产品档次和行业整体水平。石化行业重点引进精细、高端化学品技术,延伸产业链条。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重点引进节能、循环利用技术,开发新型环保建材,实现资源能源消耗减量化。

鼓励外资参与我省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重点投向煤改气、煤改电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参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太行山高速、冬奥地区路网、扶贫公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发展轨道交通,开发海上风电等绿色能源,参与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等参与管理运营,同等适用有关支持政策。

(二)鼓励外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结合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城市功能定位,加大对总部企业引进力度,形成一批总部企业相对集中、总部功能各具特色、配套服务较为完善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对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所在地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

对外商在我省设立或参与设立的经国家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试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方式分别由省科技专项资金、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助。对经省级部门新认定的、我省急需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建设,经验收评估后给予4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支持外商法人企业承担地方各类科技项目,鼓励其按对等原则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三)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河北创业发展。建立人才引进发布机制,瞄准高层次人才聚集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人才引进储备库,聘请“燕赵引才大使”,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来河北创新创业。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及《河北省“外专百人计划”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对纳入“外专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河北投资创业分别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科研经费和安家费补贴。海外人才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业的也享受相关政策。

对全职到我省的国外发达国家院士及在某一领域取得世界一流业绩、成果的顶尖人才,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安家费补贴。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项目来我省创业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

便利海外人才及配偶、子女申办在冀永久居留。争取国家在我省试点外国人才R字签证,对外国人才入境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其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均可同时提出申请。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直系亲属,可按照规定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购房补贴等政策。

加快建设国际化的宜商宜居配套设施,在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等外国人才聚集地对标对接国际医疗机构,创办国际学校,为其家属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就业等服务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鼓励各地针对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制定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围绕发展特色产业和重点领域,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在2017年第三季度前出台政策。

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

(五)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局制度。2017年底前实现所有市县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行政审批局,整合相关部门审批职能,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枚公章审批”。加快组建省级政务服务中心,推动建立省市县统一标准、规范流程、上下一致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最大程度做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六)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全程领办、代办制。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外商投资项目建立专人负责制,从项目招商到竣工投产,推行全过程领办代办。创建跟踪服务档案,畅通上门服务、企业免跑的绿色通道,逐企逐项解决实际问题。

(七)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给予奖励。对符合全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当年实际到位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从全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补。各市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八)对外商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并购基金、上市平台等全链条基金体系,完善股权、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整合上市公司等有关资源,为重大外资项目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在股权交易所挂牌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境外借款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设立股权产权交易平台,畅通外资退出通道。

(九)对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对重点鼓励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其贡献大小,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分别给予奖补。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年限及实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外商投资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同等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切实保障外资项目用地等生产要素需求。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建立外商投资项目省市土地使用协调机制,设立省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安排足够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入库项目的地价和占补平衡进行统筹协调,保障重点外资项目建设用地。

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对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供应政策。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鼓励项目所在地和开发区为外商投资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为外商投资项目水、电、气、热等生产要素提供保障支持。

(十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工需求并提供培训服务。各地根据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加强院校合作,统筹设置相关专业和人才培养计划,做好专业人才储备。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当地培训计划的,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

三、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2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和取消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内外资差别化待遇。制定、修订有关外商投资重大政策时,应举行听证会,吸纳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参加。

(十三)实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审批标准。内外资企业在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办理、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十四)外资企业同等享受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十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策的稳定、连续、透明和可预期,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实现政策、决策的顺畅承接衔接。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作协议,依法保障其顺利履约。信守项目招商、落地、运营全过程服务承诺,做到诚信招商、诚信营商、诚信安商。

(十七)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相关国际组织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支机构。

(十八)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营商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省、市、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打造对外合作支撑平台

(十九)打造雄安新区开放发展先行区。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立足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在雄安新区及有关区域积极争取自贸试验区等对外开放试点,系统集成各类改革创新经验,量身定制新的开放创新政策,打造国际优质资本、核心技术、高端人才聚集区和对外交流平台,建设高端高新产业聚集、投资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标杆,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发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支撑。雄安新区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政策另行制定。

(二十)借势冬奥培育开放合作新引擎。推进冬奥会场馆规划设计对外合作,面向全球聘请国际一流专业规划机构进行场馆规划设计。以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等雪上项目和速度滑冰等冰上项目为主攻方向,积极引进高水平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管理人员。发挥张家口市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引领作用,引进国际知名、世界顶尖企业,大力发展滑雪装备制造、人才培训等冰雪体育产业,形成冬奥运动产业基地。

(二十一)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平台。支持各市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发展平台,吸引相关外资项目加速聚集。鼓励生物制药、商贸物流产业向石家庄聚集,国际休闲旅游、绿色有机农业向承德聚集,可再生能源、冰雪产业向张家口集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向廊坊聚集,健康养老、休闲旅游、临港经济向秦皇岛聚集,先进装备制造、石化、新材料产业向唐山聚集,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及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向保定聚集,精细化工、高端管道装备产业向沧州聚集,食品加工、功能材料产业向衡水聚集,装备制造、新型建材产业向邢台聚集,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向邯郸聚集,先进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向定州聚集,高端皮革制衣产业向辛集聚集。

(二十二)增强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聚集外资能力。加大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力度,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开发区投资环境和承载能力。根据产业特色和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国别产业园区,并量身定做相关支持政策。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优势,引进加工贸易外资龙头企业,吸引我省相关配套企业向其集中,带动区内外企业转型升级。

(二十三)完善面向重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促进网络。遴选确定一批影响较大、客户资源较多的商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作为招商代理,为河北与境外投资者对接合作提供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海外侨社团桥梁纽带作用,依托“河北·侨梦苑”等平台吸引更多侨商和外商到河北投资兴业;在重点国家选择一批经济实力雄厚或首都周边地区的省州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拓展国际友城网络,使之成为扩大对外经贸合作的重要支点;鼓励各市县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海外重要城市设立投资促进办事机构,搭建海外投资促进机构网络。引导推动重点企业在海外建立创新项目孵化器,吸引更多的国外科技创新成果到河北产业化。

五、确保外资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四)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县政府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动本区域利用外资工作,定期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各负其责、首问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十五)建立健全项目落地推进机制。建立在谈项目、签约项目、新批备案项目和增资扩股项目推进机制,健全利用外资月分析、季通报和定期督导制度,完善对境外知名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着力解决外资项目履约落地、资金到位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分包制度,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强力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生根。

(二十六)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处理机制。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外商投诉工作台账,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做好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对重大外商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负责、限时解决。对严重影响我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查到底。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外商投诉处理体系。

(二十七)强化对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奖惩。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价,对利用外资占比、同比增长位次靠前的市县和开发区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市县和开发区,在全省通报批评。工作不作为、长期没起色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编辑: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