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
发布时间:2018-03-2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现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三、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19日
编辑:王沥慷
相关稿件
- 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人民币汇率在全球主要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 2024-02-18
- 中国人民银行: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总规模约4.16万亿元 2024-02-17
- 韩国央行:中国经济恢复有助拉动韩国经济增长 2023-02-28
- 央行多方面发力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2023-01-05
- 央行等部门发文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 202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