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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发布时间:2015-02-26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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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核准转报)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2、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附件为:

1、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2、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办理程序: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初审转报: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自条件完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    注: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备案转报)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申请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附件为:

1、投资方企业注册文件;

2、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

办理程序: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初审转报: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理期限: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    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由市发改委初审转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备案)

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申请材料: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投资方企业注册文件;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报送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办理意见。

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    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

(注:该文件发布于2015年2月26日)

编辑:张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