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8-04-02 来源:中国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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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等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综合实验区创业的意见》(闽人发〔2012〕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营造有利于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是指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五年内到实验区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由台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台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实验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三条 台生来岚创业工作在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实施,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台生创业指导与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指导

第四条 台生到实验区自主创业的,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身份确认,并进行创业项目申请登记。创业项目须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台生创业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以及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

(一)需提交材料

1、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2、境内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国家承认的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国(境)外学校毕业的,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结果。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4、台生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从事个体经营除外)。

5、如委托他人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受托人需提供《递交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湾高校毕业生身份认证申请表》和《台生自主创业项目登记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联合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对台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台生身份确认书》和《企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

第五条 设立台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台生参加创业培训,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创业就业服务,所需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章 工商注册

第六条 充分发挥实验区工商部门的职能作用,健全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设置“绿色通道”,做好台生来岚创业工商注册登记工作。

(一)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

2、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台资企业,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实行直接登记制;

3、冠平潭县行政区划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名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予以当场办结;

4、台生申报工商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要求需特别审查的除外),实行“直接登记制”且材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办结;

5、台生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可自行申报,承诺出资,最低1元;

6、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7、台生可依法将家庭住所、租用房、商业用房及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办公集中区作为企业经营场所,但不得从事污染环境、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对象

已办理身份确认和创业项目登记手续的台生。

(三)办理程序

1、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部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预核准;

2、办理前置许可证件(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同时取得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

3、在“台商直通车”窗口办理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1、台生身份确认书。

2、创业项目登记确认报告。

3、其他工商注册登记需要的有关材料。

(责任单位:平潭县工商局)

第七条 自主创业的台生,凭营业执照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作为享受自主创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证明。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八条 实验区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启动专项资金,优先对台生创业项目进行资助。

(一)申请条件

1、创业项目须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所规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七大产业。

2、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创业项目已落地;

3、创业项目的法人代表必须是资助申请人。

(二)资助金额

创业项目分为A类、B类、C类3个等级,分别对应资助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台生创业项目资助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并进行初审;

3、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相应资助等级;

4、评审结果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批准的项目,由区财政金融局拨付资助款项。

(四)申请材料

1、台生自主创业证;

2、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第九条 台生自主创业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比照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台生。

(二)标准及贴息年限

1、台生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2年贴息。

3、区财政根据贷款工作开展需要,每年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以及贷款贴息资金。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社会事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并填写《贷款申请表》;

2、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于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

3、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商业贷款合同。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平台支持

第十条 建设台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台生创业者提供简单、实用、系统的创业辅助,提升创业成功率。

(一)优惠政策

1、台生创业企业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3年内由基地或园区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

2、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给予两年内适当的场所租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租房合同协议的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3、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台生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由区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参加由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活动的,给予3年内场所租金、展位费全免的优惠。

(二)申办流程

1、区交通与建设局公告台生创业孵化基地及相应的创业租赁场所;

2、台生创业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初审,经审查合格报区财政部门复核;

3、区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办理兑现。

4、场所租金补助每半年统一办理一次。

(三)申请材料

1、台生自主创业证;

2、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3、个人纳税证明或企业经营凭据。

(责任单位:区交通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第十一条 建立台生自主创业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对自主创业台生的创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台生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协助台生创业企业做好企业业务培训、人员招聘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六章 工作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台生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一年多次入出境有效签注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

台生在岚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签注,应按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第十三条 开通人事服务绿色通道,为台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全面、周到的人事代理服务。

(一)服务对象

1、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申请创业项目在落地;

2、经评审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条件的。

(二)服务内容

1、提供创业政策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服务。

2、为创业台生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用。

3、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台生创业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2年内免收培训费用。

4、为创业台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认证、驾照互换等相关服务。

5、受理创业台生及其创办企业的各项申请,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在实验区没有生活住房的创业台生,可按规定享有承租公租房或人才住房、补贴人才房租金、购买限价商品房等申请资格。

(一)申请对象

担任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的台生。

(二)优惠政策

1、具有本科及学士学位的台生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2、承租人才住房,由区财政给予补助房屋租金的60%。台生租赁住房,同时用于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的,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租赁补贴,仅可择一申请。

3、具有博士学位的台生,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三)申办流程

1、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发布公告,明确公共租赁房、人才住房、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条件及房源分布信息等事项;

2、创业台生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初审,报区党群工作部、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联合审核;

4、通过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台生,按规定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或购买住房手续。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个人纳税证明或企业经营凭据。

(责任单位:区交通与建设局、区党群工作部、区台湾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

第十五条 台生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给予补贴。申领补贴相关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金融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筹])

第七章 创业奖励

第十六条 台生首次在实验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金融局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一)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台湾高校毕业生在岚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申请审定表》;

2、经区台湾工作部、区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核定给予开业补贴。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连续6个月纳税证明。

(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台湾工作部、区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精神,对在岚成功创业的台生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纳税1年以上,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台生创业企业。

(二)奖励措施

1、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延长贷款期限。

3、奖励项目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分别对应奖励金额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项目奖励申报表》;

2、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受理,进行初审;

3、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评审确定项目的奖励等级;

4、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区财政金融局将奖励款项拨付给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台生自主创业证;

3、连续一年企业纳税证明。

(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区财政金融局)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台生来岚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十九条 台生创业企业或个体经营在投资、贸易或其他经济活动中与本区、本省及祖国大陆其他省市的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之间出现的各类纠纷,可向实验区台湾工作部或当地台办反映,协调解决;也可依约通过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台生自主创业情况进行定期调查。台生在申报期间或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经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核实确认后,取消其享有的各项待遇: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台生同时符合多项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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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