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2 来源:中国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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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台湾同胞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创业发展,依据大陆有关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财税优惠政策

1、凡新入驻并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台资企业(下同),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实验区依产业类别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属先进制造业的奖励80%;属现代服务业的奖励50%;属物流航运业的奖励65%(其中属从事国际海运的奖励80%);属现代大型商贸业的奖励50%;属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的奖励70%;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奖励70%;属位居台湾“100大”企业的奖励80%。

2、对在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含台资参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1)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2)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地方级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3、凡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对高新技术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保单融资总额每年2%的贴息补助;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享受省级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二、关于用地用海优惠政策

5、新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台资企业,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台资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台资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台资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综合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进的特殊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需用海的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三、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7、对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在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企业任职的台籍高管人员、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实验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或可依据《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按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上述个税补贴政策可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8、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实验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在实验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

四、关于加强教育文化及医疗领域合作的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台湾高等院校与大陆高校在实验区联合创办平潭海洋大学、产业研发创新机构和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台胞独资发展幼儿学前教育,实验区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在实验区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小镇,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胞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

11、鼓励和支持台湾医疗康复机构在实验区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各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实验区在规划用地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关于入出境便利化政策

12、尽快成立公安口岸签证机构,为入境的台湾居民落地办理台胞证及签注。

13、实验区可以为进入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机动车及驾驶人核发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到期的可续办3个月临时入境牌证,在实验区内使用。

14、进入实验区的台湾居民,可到实验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5年有效台胞证;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在实验区投资创业和就业就学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可以申请办理2-5年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可长期居住和多次入出境。

六、关于赋予台胞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15、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含台商子弟学校),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费教育。

16、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湾同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且常住平潭1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可参加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7、取得居留签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平潭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七、其他

18、凡属新入驻的台商投资企业及在实验区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享受实验区上述优惠政策与便利措施的同时,还可享受中央及福建省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19、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及补充条款,由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制订。2011年6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闽岚综实管综〔2011〕24号文)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