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现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结合我区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设立,符合我区产业政策,通过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各项补助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从年度科技预算中统筹拨付,设立区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区社会事业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进和吸收利用境内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我区评审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区社会事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社会事业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后通过的企业,区社会事业局颁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六条 鼓励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省级科技型企业备案认定工作,对通过省级科技型企业备案并授予“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证书的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50万元,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积极扶持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优秀科技成果后补助奖励。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研发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经行业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对获得区级一、二、三等奖的优秀科技成果分别给予15万、10万、7万的科技成果研发后补助。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对获得资助的补助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定期对企业所获得的补助资金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条 实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优惠政策和《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创业资金扶持优惠政策,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叠加享受。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社会事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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