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支持福州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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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渔函〔2010〕12号

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支持和推动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建设,促进综合实验区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

(一)重点保障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省里在修编新一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时,对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综合实验区发展总体规划提出的海洋功能区划调整意见,予以统筹考虑,对综合实验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海,给予优先安排、重点保障。

(二)指导编制综合实验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支持并指导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政府对综合实验区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批准后,市、县政府可按照功能布局先行开展围填海活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但应提交海籍调查材料。

(三)提高综合实验区海域使用审批效率。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审批核准的事项,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做好综合实验区用海项目预审、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评的评审等环节的服务。省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行每周7个工作日。综合实验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并及时报批。对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其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报批。

(四)实行综合实验区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综合实验区的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比照省级重点项目缴纳。应缴纳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综合实验区上缴省级的海域使用金,可以通过申报海洋综合管理项目进行补助。

(五)推进综合实验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在遵守《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实验区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岛者提出的申请、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尽快组织审查,依法报有权机关审批。

二、支持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保护

(一)加强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整治。将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整治、海洋生态修复、渔港保洁、水产养殖区整治列入省海洋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加强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开展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二)支持平潭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加大对平潭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开展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工程。积极帮助平潭岛礁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三)扶持综合实验区开展海水综合利用。积极争取国家海洋局立项,对平潭东甲岛海水淡化项目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逐步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水淡化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在综合实验区边远海岛和部分重点养殖区推广省水产研究所研发的风能海水淡化技术,并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支持综合实验区发展现代渔业

(一)拓展综合实验区水产养殖空间。在综合实验区积极推广与亲海旅游相结合的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建立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立体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利用浮筏式消波堤技术建设大型生态养殖基地。选择海湾外合适的岛屿,实施区域性或封岛栽培。

(二)发展综合实验区品牌渔业。推进综合实验区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积极实施水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推行水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地等标识认证制度。鼓励水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三)扶持综合实验区远洋渔业发展。积极鼓励综合实验区现有远洋渔业企业进行整合,组建有较强开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远洋渔业公司。支持远洋渔业企业重点发展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

(四)鼓励综合实验区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扶持综合实验区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设,对集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综合实验区内新落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凡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为重点建设项目。

(五)加强综合实验区水产技术推广能力建设。水产“五新”推广项目,向综合实验区倾斜,重点在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加大力度予以扶持。将综合实验区纳入水产养殖疫情监测试点单位,加强病害疫情监测实验室建设。

四、支持综合实验区海洋渔业对台交流合作

(一)促进综合实验区对台远洋渔业合作。支持综合实验区与台湾开展渔工劳务合作。积极争取农业部支持,允许综合实验区引进台湾资金、技术,兴办远洋渔业股份制企业或台商独资远洋渔业企业,享受省内扶持远洋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台资远洋渔业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建立渔业基地。

(二)建立综合实验区对台渔业合作平台。将综合实验区列入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重点地区,优先安排台湾渔业试点、示范项目,在综合实验区建立台湾水产名优新品种引进隔离繁育基地,并纳入省级渔业重点项目。加强民间渔业组织交流与合作,鼓励综合实验区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两岸渔民专业合作组织交流。

五、支持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一)加快综合实验区渔港建设步伐。争取将东澳中心渔港和葫芦澳一级渔港列入国家“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帮助、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综合实验区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省级按中央补助金额配套提高到1:1.2;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提高到360万元;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省级补助提高到12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港经营性服务设施。

(二)推进综合实验区海洋安全救助系统建设。支持完善海洋灾害监测及预警预报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抓紧完成综合实验区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台湾海峡渔业海难事故应急处理、海难救助、信息通报、渔船紧急避险和联合搜救、救助机制。

(三)减免综合实验区个别项目地方投资配套和债务。对2010 年“渔船身份识别系统”省级投资项目,应由平潭县级财政投资的10%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对平潭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应上缴的2004年底前省级渔业资源费分成,予以豁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