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黄震: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注重混合型法律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7月6日下午,亚洲金融合作协会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服务监管局联合主办“一带一路投资与发展圆桌”,围绕“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创新——混合法律制度的阿布扎比样本”的主题展开线上闭门研讨。研讨会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黄震教授作了主题为“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创新的阿布扎比样本研究”的报告。

混合型法律制度创新样本  

黄震认为当前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对于法治环境的三大核心需求:一是支持和保障金融创新的法律需求。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有更多的金融创新,也就需要有灵活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和相匹配。 二是有效的金融监管,特别是创新型的监管,如监管沙盒等。如果靠惩罚和法律监管,可能难以跟上当前以金融科技为核心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三是金融纠纷的解决机制,除了要有高效的司法保障,还应该有多元纠纷的解决机制,从而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与维护金融秩序。

目前大多数国际金融中心处于普通法区域,首先,普通法对于金融创新有较好的适应性,能够适应动态发展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判例法这一机制赋予了司法救济权,是通过对零星法律规则和方法的整理,寻求出可能广泛应用的法律原则。对于社会变迁的新关系和新习惯,可以通过判例确认,通过新判例来调整过去不符合发展的判例与规则等。

其次,在普通法系中法官具有造法的能动作用,法官可以在没有现成的判例可以援引时创造法律,不必拘泥于已有的法律,有利于消除法律的空白,在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过程中,能够发挥在不完备法律情况下如何来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

黄震对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分析认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实行联邦制,阿布扎比酋长国有较独立的立法权。阿布扎比原有法律具有混合性的法律特点,一方面有广义性的民法法系特点,另一方面伊斯兰教法对阿联酋法律体系具有很大影响。也许恰恰因为这一特点,才为其在思维框架下去包容和接纳普通法,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法院。阿联酋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国法、伊斯兰法和习惯法融合起来的一个格局。在这一格局下,阿布扎比的组织构架和行政司法构架就有其独特性。

首先,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简称“ADGM”),是根据阿联酋联盟法令和阿布扎比酋长国法律的双重授权而成立,具有较高和较独立的立法权限。通过这一授权之后,阿联酋当局和阿联酋宪法授予了金融自由区法,有了法律依据再去进行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阿联酋的联邦法令许可阿布扎比酋长国金融自由区可以免受联邦民商事法的约束,仅刑法适用联邦法。因此其民商事法领域有更大的创新空间。

其次,2013年阿布扎比第4号法律明确规定了治理、立法和监管的框架,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得以正式确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参考普通法作为原型来设立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三个主管部门,包括商务注册局,金融服务局和 ADGM法院,各个机构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行使权限发布相关的行政决议和有关判决。

第三,ADGM构架既有成文法的一些制度设计安排,也援引了普通法的法律成果。并且阿布扎比仲裁中心从2018年10月开始运营之后,通过引进先进技术,特别是当前的金融科技技术,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数字化服务,裁决能够在150多个国家得到强制执行。这些都使 ADGM法院和仲裁中心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

四个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基于以上一些情况的考察,黄震认为 ADGM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个做法值得思考。

第一,阿布扎比快速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框架。阿联酋由于实行酋长立法,自治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样使它能够尽快的将英国法纳入自身体系,包括英国法的制定法和法院判决,从而创造一个让西方投资者熟悉并且觉得可靠和高效的法律体系。

第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政策大力支持制度设计和法律创新。阿布扎比参考、借鉴了迪拜模式,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也是迅速建立并取得了成效,但它不是直接适用英国的判例法,而是采用有效编撰的方法引入,而阿布扎比则是可以直接试用英国的判例法。

第三,在阿布扎比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现代金融监管创新机制,比如监管沙盒等新型的监管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科技的创新。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又兼顾金融风险的防范,在全球连接到更多监管沙盒和金融科技合作生态中。这一网络的建设对于当前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有非常大的作用。

第四,阿布扎比打造独立开放创新的示范环境,希望打造世界领先级的独立法院来改造营商环境。大量采用数字技术支持法院的建设,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障碍。通过电子法庭方便当事人参加民商事的审判和抗辩,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形成了高效的司法环境。

对非普通法系区域的启示

黄震在对国际金融中心法律制度创新的阿布扎比样本充分分析后,提出四点启示。

第一,在普通法系之外的地区创设国际金融中心,阿布扎比找到了一条可行的实现路径。阿布扎比创建独立法律制度、监管机构和司法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客观上增强了ADGM的活力和国际影响。加强多边合作和交流,促进技术与产业的融合,在自由金融自由区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当前国际竞争的格局下,要勇于创新,才能激发进步的动力。阿布扎比及迪拜采用了积极引入普通法的一部分规则和操作模式,加快了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第二,在价值取向上面,大陆法系总体是以安全价值为导向,以国家作为主要的考虑,普通法强调保障个人财产。国际的认可基于对法律环境的印象和信任,从阿布扎比样本研究中可以看出,混合法的模式对于建设非普通法系国际金融中心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第三,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时候,要赋予地方政府和金融中心更大的自主权,包括法规的制定权。阿联酋当局和阿联酋宪法授予了金融自由区法,使得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具有较高和较独立的立法权限,更加高效地进行金融法规创新。

第四,阿布扎比面向全球招聘法官而不拘泥于国籍限制。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时可以考虑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进法律人才。人才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因素,能够帮助国际金融中心更好地适应国际规则,解决国际纠纷。

最后黄震总结认为阿布扎比样本为非普通法系区域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和启示。在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等地,正在抓住建设一带一路和自贸区等契机积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之际,这一案例或能提供一些思考。

编辑:林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