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新版影视政策二十条发布 优惠力度更大 凸显对台特色

发布时间:2019-10-11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林霞 张哲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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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平潭影视政策二十条(修订版)》(下简称“影视二十条”)发布,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影视二十条》是在2018年出台的《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和<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基础上进行优化修订的,相较原政策更加贴合平潭实际、突出对台特色,综合优惠力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强。

除了原有的适当放宽影视产业对台准入限制、对台湾高校大学生在平潭拍摄制作的毕业影视作品进行专项补助等政策外,《影视二十条》特别突出加强台湾影视合作,指出由台湾影视企业与区内影视企业合作、台湾著名影视导演执导并在区内有一定取景的(成片后实验区场景时长不低于5分钟)电影,除享受相关条款奖励外,再予以实验区出品方票房分成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影视二十条》明确面向台湾影视企业和影视人才征集优秀作品。每年重点选定有关平潭的两岸融合题材影视剧本,由实验区内企业申报立项且在实验区内有取景的,由实验区属影视文化企业参与投资出品,投资比例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影视二十条》还新增了鼓励两岸影视创作创新、打造两岸影视版权交易市场等条款。其中,对以平潭特色元素或两岸融合为题材的影视剧本、影视歌曲,经审核后,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实验区内开展两岸影视技术创新的企业或个人,经审核后,予以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影视二十条》还鼓励从业者在平潭从事短视频创作,把平潭打造成为短视频拍摄“网红地”。政策指出,在平潭指定场景取景制作的短视频,在国内主要短视频平台(今日头条、抖音、微视、快手等)播出,为推广平潭国际旅游岛,传播正能量的,单个视频点击量达到1000万次及以上且点赞量达到200万次及以上的,予以10-20万奖励。

此外,新版政策还在支持影视企业落地、投资、融资以及加大影视剧奖励力度、支持创作影视优秀作品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强了产业引导性和扩大了覆盖面。

编辑: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