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6〕60号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3月25日
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青年入驻台湾创业园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岚综管综〔2015〕146号)、《关于支持台湾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闽岚综实管综〔2014〕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湾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招商运营实际,特制订《台湾创业园扶持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园区管理公司——平潭自由贸易区两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招商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并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组织、高校(以下统称:商户或用人单位);与园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公司签订入孵合同,并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商户或用人单位);在园区用人单位就职的正式员工。申请扶持的单位和个人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申报条件”。与福建跨境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入驻园区的,参加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其中第18项工资补贴和住宿补贴由发展公司先从各级财政扶持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垫付,每年与区财政结算一次。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请:商户提交申报材料——发展公司汇总审核(5个工作日)——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审批(7个工作日)——扶持资金拨付发展公司(5个工作日)——发展公司将扶持资金支付给商户(3个工作日)。补贴或奖金应支付给个人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五条 创业场所免租金扶持实行承租人先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考核符合免租金条件的,经区行政审批局牵头核准后,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
第六条 扶持内容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中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购买国外技术专利、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等。
(二)本细则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指通过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类企业,其认定条件如下:
1.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 分)。
(三)本细则中的科技型企业指通过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的科技类企业,其备案条件如下:
1.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3.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装备或服务手段比较先进。
4.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研发费用。
5.如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 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 ② 企业主要产品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③ 企业为产业技术或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等。 ④ 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四)本细则中的A1、A2、A3、B1、B2、B3类人才系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文对人才的界定。
A1类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A2类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一、二等奖项目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A3类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一等奖项目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省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B1类为正高级职称,在国际知名机构或企业担任过三年以上高级职务,台籍博士;
B2类为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博士,台湾籍硕士;
B3类为中级职称,技师,硕士,台湾籍学士。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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