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支持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5条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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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5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闽检通〔2014〕145号

平潭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张高丽副总理视察平潭时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现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支持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5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局,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福建检验检疫局

2014年8月6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进一步支持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发展15条措施(试行)

一、对从平潭口岸进入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口商品(以下各条措施所指进口商品均为从平潭口岸进入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涉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放射性检测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除进口食品、化妆品、旧机电、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等《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高风险商品外,对来自台湾的其他商品免予实施检验。

二、进口台湾商品的检验检疫收费,参照“对台小额贸易方式”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进口商品,实行从优从先检测、快速放行,大幅缩短检测周期(一般压缩50%以上)。

四、对进口台湾食品农产品,积极探索采信台湾方面的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

五、对进口台湾水果、食用水生动物,逐步推进源头管理,在此基础上加快口岸验放。

六、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参照大陆渔船自捕水产品管理的做法,申报时可以免予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七、对进口台湾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简化标签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是否含非法添加物、是否对消费者误导或欺诈、是否违反“一个中国”原则。

免费接受企业的标签预审核,不收取标签审核、整改的相关费用。

报检时,企业免于提供标签样张等资料。

八、对进口台湾食品,除个别质检总局明确规定抽检比例外,以商品批计抽检比例,且不高于5%。

九、对进口台湾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经现场查验合格和实施抽样后,即可进入市场销售。

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实施台账管理,商户与检验检疫签订承诺书,承诺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及标签符合性负责。对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商户要全力配合召回,检验检疫对随后进口的同类商品进行连续5批的加严检验检疫,若未再发现问题,重新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十、对进口台湾水果,优先快速办理检疫审批,福建检验检疫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审批要求的,上报质检总局;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立即做出否决决定,并告知企业否决原因。

十一、对进口台湾水果,在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植物检疫证书。

十二、对进口台湾水果,经检疫合格和农残等安全风险项目抽样后即可进入市场销售。农残等安全风险项目按进口批次2%抽样监测。

质检总局警示通报要求扣检的,按质检总局要求执行。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台湾水果,实施溯源、召回,并按安全风险监控计划要求,调整后续进口水果的监控方案。

十三、对进口台湾食用水生动物,经检疫合格和药残等安全风险项目抽样后,即可进入市场销售。药残等安全风险项目按进口批次10%抽样;连续10批未发现不合格,可按进口批次5%抽样。

质检总局警示通报要求扣检的,按质检总局要求执行。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台湾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溯源、召回,并按安全风险监控计划要求调整后续进口水生动物监控方案。

十四、对原产于台湾、属于大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已获得台湾官方认证的少量小家电,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供相关认证证明。

十五、对进口台湾产尿片、卫生巾报检时,免予提交经CNAS认可相关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出具的毒理学检测报告和进口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