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文字放大 文字缩小

闽海渔〔2012〕99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2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综合实验区打造海峡两岸海洋经济示范基地

(一)推进海洋试点省规划在综合实验区实施。指导综合实验区科学编制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协助做好相关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以及海洋经济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推进综合实验区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配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积极推进平潭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获批,加快平潭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筹建步伐,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海洋科技企业和现代海洋服务重点企业。

(三)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展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强海水与海洋能利用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积极做好《海峡西岸平潭实验区海水与海洋能利用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国家海洋公益专项的协调和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积极引导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的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企业入驻平潭,逐步建成海水淡化及海洋能产业集聚区。在综合实验区边远海岛和部分重点养殖区推广风能海水淡化技术,并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推进国家海洋局海岛开发与保护研究中心建设。跟踪、协调国家海洋局海岛开发与保护研究中心建设事宜,推动国家海洋局在综合实验区建成立足平潭岛、服务海西、面向全国海岛的综合性海岛科研机构。

(五)推进综合实验区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指导综合实验区编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方案,组织协调专家论证、申报和对接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用岛

(六)重点保障综合实验区建设项目用海用岛。统筹围填海指标,对综合实验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海用岛,予以重点保障和优先安排,积极争取国家对平潭围填海指标予以倾斜。

(七)指导编制综合实验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支持并指导综合实验区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批准后,规划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提交海籍调查报告,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

(八)下放综合实验区项目用海审核权。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6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组织预审、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审查、公示,并报请实验区管委会出具项目用海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用海,由我厅项目用海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九)下放综合实验区项目用岛审核权。由省政府批准的用岛项目,用于经营性开发利用的,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招拍挂方案,由我厅转报省政府批准后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用于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审查,并报请实验区管委会出具项目用岛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用岛,由我厅项目用岛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实行综合实验区海域使用金优惠政策。综合实验区的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比照省级重点项目缴纳。应缴纳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加强综合实验区海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十一)加强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整治。将综合实验区海洋环境整治、海洋生态修复、渔港保洁、水产养殖区整治、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海上养殖污染治理和滨海沙滩保洁列入省海洋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扶持综合实验区海域环境综合监测网络等海洋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培训业务技术人员,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

(十二)推进综合实验区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加大对平潭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进平潭岛礁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平潭海域特色物种,在海坛湾规划建立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加强岸线、沙滩资源和滨海湿地恢复与保护,支持开展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进人工岛礁和海上农牧化建设。

四、扶持综合实验区现代渔业发展

(十三)拓展综合实验区水产养殖空间。在综合实验区扶持推广与亲海旅游相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建立生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立大型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产业化基地、立体生态养殖示范基地。选择海湾外合适的岛屿,实施区域性或封岛栽培。

(十四)优先扶持综合实验区发展远洋渔业。鼓励综合实验区现有远洋渔业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支持远洋渔业企业重点发展大洋性(公海)远洋渔业,开发远洋渔业新渔场,扶持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国外生产基地。

(十五)发展综合实验区品牌渔业。推进综合实验区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水产品地理标志产地等标识认证。鼓励水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

(十六)鼓励综合实验区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扶持综合实验区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设,对集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对综合实验区内新落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省渔业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安排为重点建设项目。

(十七)加强综合实验区水产技术推广能力建设。水产“五新”推广项目向综合实验区倾斜,重点在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加大力度予以扶持。将综合实验区纳入水产养殖疫情监测试点单位,加强病害疫情监测实验室建设。

五、完善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十八)推进综合实验区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支持完善海洋灾害在线观测、监测以及预警报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平潭至台湾航线的海况预报,提升周边海域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为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海洋环境保障服务。支持实验区探索建立台湾海峡渔业海难事故应急处理、海难救助、信息通报、渔船紧急避险和联合搜救、救助机制。

(十九)加快综合实验区渔港建设步伐。争取将东澳中心渔港和葫芦澳一级渔港列入国家“十二五”渔港建设规划,帮助、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综合实验区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省级按中央补助金额配套提高到1:1.2;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提高到360万元;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省级补助提高到12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港经营性服务设施。

六、深化综合实验区海洋与渔业对台交流合作

(二十)推进综合实验区开展海洋与渔业两岸合作。指导综合实验区承接台湾海洋产业转移,高起点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现代渔业。指导综合实验区开展两岸海洋科技领域合作,大力发展海洋低碳技术,建设两岸合作的海洋低碳技术开发基地和科技示范区。

(二十一)促进综合实验区对台远洋渔业合作。支持综合实验区与台湾开展渔工劳务合作。积极争取农业部支持,允许综合实验区引进台湾资金、技术,兴办远洋渔业股份制企业,享受省内扶持远洋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对台合资合作远洋渔业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建立渔业基地。

(二十二)建立综合实验区对台渔业合作平台。指导综合实验区建设海峡渔业科技交流园,促进两岸渔业科技最新成果在园区试验示范。指导综合实验区加强与台湾水产加工同业公会、水产加工企业合作,建成辐射大陆市场的台湾海产品加工基地和中转集散中心。将综合实验区列入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重点地区,优先安排台湾渔业试点、示范项目,在综合实验区建立台湾水产名优新品种引进隔离繁育基地,并纳入省级渔业重点项目。加强民间渔业组织交流与合作,鼓励综合实验区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两岸渔民专业合作组织交流。

(二十三)推进综合实验区构建两岸海洋文化家园。支持综合实验区保护发展壳丘头文化、海岛旅游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文化,挖掘整合平潭丰富的岛、景、渔、海等特色海洋文化资源,对接台湾海洋文化创意产业,建设两岸文化产业园。

七、创新综合实验区的服务机制

(二十四)创新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定期联络和统筹协调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适时了解综合实验区发展海洋经济、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需求。实行不定期现场办公工作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综合实验区建设提供指导和帮助。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曹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