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3 来源:中国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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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推动实验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扶持重点

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平潭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区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三是积极引导总部在区外的企业在我区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视同为总部企业:

(1)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

(2)上市公司;

(3)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①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总部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②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办公用房优惠

①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总部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②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人才支持

①凡新入驻领办、创办以上总部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其户口落户、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②对新入驻的以上总部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③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凡符合我区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二)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2)自本暂行规定执行之日起,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规费减免

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三、认定与管理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申请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认定的企业,应向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6)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2、区认定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区认定办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总部企业的管理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本暂行规定的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2、区认定办每年对已认定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认定办。区认定办对其总部企业资格进行复核,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5、本暂行规定中涉及的“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名单认定;“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名单认定;“中央直管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名单认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按全国工商联公布名单认定;台湾“100大”企业按台湾中华征信所公布名单认定。以上名单均以认定前最近一次公布的结果为准。

6、本暂行规定中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不含区内房地产、建筑施工类企业;属多元化经营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要对其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进行单独记账核算,否则不予享受经营贡献奖励。

7、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本暂行规定由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贯彻实施。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区认定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

(二)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凡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和新设立子公司,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由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三)政策实施

1、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凭《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企业认定及财政奖补审定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经税务、经发、认定办等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或半年兑现的,暂按30%—7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

3、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对支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五、其他

1、本暂行规定与此前我区出台的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2、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3、本暂行规定由区经发局、财金局负责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联系方式:

编辑:曹家宁